问题 | 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费承担 |
释义 | 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费,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对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的处理结果,按照法院收取诉讼费的规定标准和办法,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司法文书中予以注明。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先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再行上诉,应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一、债务纠纷起诉费用双方如何分摊 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二、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办理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内,将上诉状递交给一审法院,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领取《上诉状收据》和《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于次日起七日内,到农业银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原上诉人再行上诉的,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上诉人在预交上诉费期限内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上诉人应将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递交一审法院案件原承办人或书记员,以便一审法院移交。 当事人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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