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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是否能够担任学生的监护人?
释义
    老师不能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主要是管理责任,包括安全教育和救助措施,但并非监护责任。因此,学校并不对学生的监护负责,学校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部分管理责任。
    法律分析
    一、老师能不能是学生的监护人
    1、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学生的监护人是父母。学生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学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按照顺序担任该学生的监护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责任性质有哪些
    1、一般认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一种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那么,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全部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2、因此,学校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只是管理责任,所谓的管理责任主要是指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但这并不是监护责任,其原来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没有免去,所以,我们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就应该负责,这当然是片面的。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老师并非学生的监护人,而是学校对学生负有一定的监护性质责任。学校应对在校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然而,学校并不对学生的监护责任,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救助学生,并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能力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对所有事故负有责任,这是片面的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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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8: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