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让把钱直接转入第三方账户,现在以钱没有打给他为理由不还钱,起诉他可以吗 |
释义 | 行政诉讼第三人享有参诉、诉讼主张、提起诉讼、答辩、异议撤诉、举证、调取证据、延期审理、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等权利,与当事人平等享有其他诉讼权利。第三人可申请参加诉讼或被法院通知参加,如判决损害其权益,可依法上诉。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如下: 1、参诉权利。 2、诉讼主张权利。 3、提起诉讼权利。 4、答辩权利。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6、举证权利。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 9、上诉权利。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拓展延伸 借款人拒绝归还款项,如何维护权益并追回债务? 当借款人拒绝归还款项时,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您的权益并追回债务。首先,您可以与借款人进行沟通,明确要求归还款项,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付款记录等。如果沟通无果,您可以考虑采取法律途径。您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法律权益和可行的追债方式。可能的方式包括起诉借款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委托专业的追债机构进行催收。在此过程中,确保您遵守法律程序,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庭上证明您的权益。请记住,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因此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法律建议。 结语 行政诉讼第三人拥有多项权利,包括参诉、诉讼主张、提起诉讼、答辩、对撤诉提出异议、举证、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延期审理、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等权利。第三人在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平等的其他诉讼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若法院判决导致第三人承担义务或减损权益,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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