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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诉讼当事人,什么是诉讼参与人,什么是诉讼参与人
释义
    诉讼参与人是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和被告,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受到诉讼标的直接影响,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理。当事人的内涵当事人是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参与者。指因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提起诉讼,受法院判决约束的人。最常见的是原告和被告
    法律分析
    诉讼参与人是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和被告。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受到诉讼标的直接影响,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理。当事人的内涵当事人是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参与者。指因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提起诉讼,受法院判决约束的人。最常见的是原告和被告。原告是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原告可以提起诉讼;被告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对象,没有被告可以提起诉讼,没有原告和被告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然,当事人在不同的审判阶段有不同的称谓——起诉阶段称原告、被告,判决阶段称胜诉、败诉,二审阶段称上诉人、被上诉人,执行阶段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护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平等适用法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依法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其范围不如诉讼参与人广泛。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机关、团体可以成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合并、关闭的,应当及时变更当事人。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新企业为当事人;企业关闭的,其主管单位或者清算人(单位)为当事人。个体经营户、农村专业户和农村成员也可以成为经济合同案件的当事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营业执照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独立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如厂长、董事长或无董事会的经理;二是有的单位没有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由分管工作的副主管担任,如副厂长、副经理;三是没有明确正副职务时,由分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本单位其他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了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除委托律师外,还可以委托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人代理诉讼,其他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第三人,限于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对案件结果有合法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前,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受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人民法院裁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第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上诉的,可以上诉。第一审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为保护其在第二审中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对允许第三人参加调解的案件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诉讼参与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但国家特殊机关工作人员除外。范围1、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原告、嫌疑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主要诉讼主体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非主要诉讼主体:据根据不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差异,可以进一步划分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属于主要诉讼主体,证人、鉴定人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起诉侦查员、检察官、法官侵犯公民合法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了解与自己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他们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翻译人员除外);他们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他们有义务遵守各种法律的规定,服从调查人员和法官的指挥。
    拓展延伸
    标题:['3. 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当事人既是诉讼参与人,也是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诉讼:有权参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包括参加法庭调查、庭审等环节。
    2.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
    3. 陈述权利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向人民法院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理由和意见,并对案件处理结果提出意见或者主张。
    4. 申请回避:在认为自己或者他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
    5. 获得判决、裁定和其他诉讼文书:在诉讼中,有权获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其他诉讼文书。
    同时,诉讼当事人也有以下义务:
    1. 出庭应诉:在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应诉后,应当出庭参加庭审,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陈述事实、发表意见。
    2. 接受传票:接受人民法院传票,并按照传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庭审。
    3. 提交相关材料: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4. 承担诉讼费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
    结语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当事人是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参与者,指因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提起诉讼,受法院判决约束的人。最常见的是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保护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平等适用法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诉讼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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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