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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起诉案件怎么解除强制措施
释义
    

法律主观:
    


    存疑不起诉,又称 证据 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 公诉 。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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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5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