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吗? |
释义 | 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享有特定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有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和管理要求,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并可获取相应报酬,受益人除享有委托人权利外,还可转让、继承受益权。受益人需履行风险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应恪守职责,管理财产时需分账管理。信托终止时,受益人最先取得财产。受益人需接受受托人的费用要求或损失补偿。 法律分析 (一)、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这时构成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属于宣言信托。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 1.信托财产的授予权; 2.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 3.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5.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6.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 (二)、受托人: 受托人一般是法人,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的财产,所以受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由于受托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并非是白白受累,因此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还需遵守以下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除了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 2.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 3.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 4.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只要受益人没有放弃收益权利,就需要履行承担风险损失的义务。由于非受托人个人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 结语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中各具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可以要求受托人提供管理情况说明,并有权变更管理办法。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有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有权获取相应报酬。受益人除了享有委托人的权利外,还有转让和继承受益权的权利。然而,受益人也需要承担风险损失的义务。在信托结束时,受益人有权承认最终决算,确保受托人的责任得到完成。信托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信托的有效运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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