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代表大会名额 :1.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2.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3.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4.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代表总名额。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