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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活垃圾举报哪个部门
释义
    法律分析:1.12369环保投诉热线
    2.环保部门
    3.城市管理局(或小区业主管委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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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