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12369环保投诉热线 2.环保部门 3.城市管理局(或小区业主管委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