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民事权利能力 |
释义 |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特点是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一、民事权利指什么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1、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诉讼属于民事权利能力吗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 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 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 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民法典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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