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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农村煤改气补贴政策,助力绿色发展
释义
    农村煤改气政策补贴包括设备购置、采暖补贴、气价优惠和储气设施建设等,各级政府承担不同比例的补贴费用。禁煤区农村公益场所可自行筹措资金实施煤改电或煤改气,非公益场所由用户自行负责。禁煤区企事业单位实施煤改电或煤改气可获得奖补投资。禁煤区相关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支持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鼓励设备制造企业建设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配套电网和管网项目由县级审批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
    农村“煤改气可领这些补贴:
    1、设备购置补贴70%
    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采暖期用气补贴
    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3、“气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
    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
    4、支持建设储气设施
    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允许正常蒸发气量就近接入供气管网,支持投资主体适当建设加气站或对核定存储气量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储气设施有效库容、安全运行和适当收益。具体由市、县商储气企业确定。
    其他政策补贴:
    1.凡列入“电代煤”或“气代煤”实施方案的农村、农户,在期限内未实施的,以后不再享受以上支持政策。
    2.禁煤区农村公办卫生所、学校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电代煤”或“气代煤”,市、县可参照以上投资补贴标准,自行筹措资金给予支持;运行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由县(市、区)督促用户自行负责实施“电代煤”或“气代煤”。
    3.禁煤区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窑炉)实施“电代煤”或“气代煤”,给予每蒸吨10万元奖补投资,由市、县组织企业提出需求,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解决。
    4.禁煤区“电代煤”或“气代煤”涉及的变电站、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LPG供气站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
    5.禁煤区不再推广洁净型煤和炉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鼓励已建成的型煤企业转型升级,各级政府要优先给予支持。
    6.对采用空气(地)源热泵、电锅炉等方式替代燃煤的农户,可按“电代煤”投资和运行电费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由农户自行承担;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优先采用地热、沼气、生物质、轻烃等清洁能源替代,可按“气代煤”投资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和运行费用由企业商农户承担。
    7.为保障设备供应和运行维护,加快工程建设,支持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在省内建设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
    8.为加快禁煤区实施“煤改电”和煤改气,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天然气入村入户管网及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一律由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结语
    农村煤改气政策给予了广大农户丰厚的补贴和支持。购置燃气设备可获得70%的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700元;采暖期用气补贴为每立方米1元,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为1200立方米;气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建设村内入户管线可获得4000元的投资补助;支持建设储气设施等。同时,禁煤区的农村公益场所和企事业单位也可获得相应的支持和补贴。为了加快推进煤改电和煤改气,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这些政策将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清洁、安全和经济的能源替代方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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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