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没合同可不可以?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超龄人员务工不应为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位法,超龄人员因公负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你问的问题是”超龄农民工因工负伤能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陪偿?“重点是能不能,我只能说能。只要双方愿意,可以按该标准调解解决。若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获得赔偿(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均与工伤保险待遇不同)。 一、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否可买工伤保险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与已享受的应有所区别,可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以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 二、辞退已退休员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解雇已退休职工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员工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正常解除,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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