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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确权证能否添加姓名?
释义
    土地确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若土地登记存在错误,可以在公示期间申请更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期间作出决定,如果未履行职责,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不受登记机构和程序变更的影响。该法律客观地确保了土地权益的稳定和连续性,同时便利了群众。
    法律分析
    土地确权在别人名下可以在公示期间申请改正,确权结束后可以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错登、漏登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户籍调查,报发证机关进行审批更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间应当作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决定,在法定期间不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拓展延伸
    土地确权证的姓名登记规定及操作流程
    土地确权证的姓名登记规定及操作流程是指在土地确权证上添加个人姓名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步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土地确权证不会直接添加个人姓名,而是将土地使用权人或权属单位的名称列明。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个人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可能需要登记个人姓名。具体操作流程包括:1.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等;2.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递交申请;3.经过审核和审批后,办理姓名登记手续;4.领取更新后的土地确权证。请注意,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土地确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如果发现土地登记存在错误,权利人可以在公示期间申请更正。一旦土地确权完成,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错登或漏登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户籍调查,并报发证机关审批更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如未履行职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不会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需要添加个人姓名的土地确权证,需遵循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包括准备材料、递交申请、审核审批和领取更新后的证书等。请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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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5: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