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砍头息”指的是出借人在借出款项的时候,已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的行为。在借款过程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伴随着“阴阳合同”的出现,借款人实际到账的借款本金与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不符,是在扣除了部分后收到的,但是在计算利息时依旧按照合同金额进行计收。打个比方,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扣除2万元利息或者服务费,借款人实际到账8万元,而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据或合同却是10万元,即借据或合同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 出借人在提供资金时预先收取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遇到砍头息时,法院只能按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计算利息,并不是仅仅根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来确定。但是,借款人有义务就支付砍头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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