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履行的风险和对策有哪些 |
释义 | 施工合同履行的风险和对策如下: 1、开工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进场施工。根据《建筑法》第 7、8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应当具备开工条件,即建设单位需具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政府批文。只有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建设单位才具备对项目开发的主体资格,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合同履行中的法律责任。 2、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与建设单位平等合作的观念,过分迁就于建设单位。合同履行的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因建设单位原因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及时索赔,特别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时,需及时发出催款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建设单位不合理的罚款,我们可以明确予以拒绝。 3、发文签收人不是合同约定的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的工作人员。发文(特别是签证)中签字人员的姓名应与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姓名一致,因为合同中一般都明确约定建设单位驻项目工程师具有对工程重大变更签证的职权。合同履行中对建设单位驻工地现场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建设单位的项目章,需建设单位以工作联系单或发文的形式,或双方以备忘录的形式给予书面确认,便于在一些资料发文签收中确认是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项目使用章。 4、发文只发给监理,却没有给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只能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发文经监理工程师签收就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见委托书,在合同履行前,我们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索要该委托书。 5、发文对方不签收。此种情形下,为及时维护公司利益,可通过快件形式送达对方,并将快件回单和发票附在留存的发文后,将来可以直接作为索赔的证据使用。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函文,若通过快件形式仍无法送达,还可通过当地公证处,以公证的形式送达。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单位的住址,便于我们在给建设单位送达时有确切的地址。 6、给建设单位的发文对经济损失和工期顺延的内容过于含糊。对因建设单位原因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效内给建设单位发文,并应明确损失的数额和工期顺延的天数,说明理由、附有准确的明细和计算依据。同时前后发文的内容应保持连贯性,这样可以对我们主张经济损失和工期索赔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 7、会议纪要没有与会人员的签字或监理单位的盖章。建议应完善会议纪要的形式,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同时会议纪要作为对合同履行的补充,我们可以在会议中对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的工期、质量等问题提出要求,对方就上述问题的承诺一旦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可以视为对合同的局步变更。 8、工程完工后已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但未签收。“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报告签收手续,避免因手续滞后造成对工期的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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