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一、履行不能的合同怎么处理 债务企业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大致有这样几类情形: 债务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尚存,但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含合同之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采取的措施有,查清债务人有无可资保全的不动产,如果有,则向人民法院提呈诉请,同时向法院提呈对其不动产进行保全的申请,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权利。 查清债务企业有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分支机构。 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落实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进入债务人破产还债程序来救济,也可以在查清债务企业有对外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请代位请求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企业的债权人主张权利。 二、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特点 定金合同自当事人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仅有当事人约定,没有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成立,此即为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特点。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体现的也是定金合同的实践性。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这进一步说明了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特点。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使得即使是依附干主合同的定金条款也不能强制要求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