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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释义
    (1)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而轻视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2)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
    (3)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轻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二)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 (三)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什么
    (一)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二)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三)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四)如实回答病员咨询; (五)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六)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 (七)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八)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 (九)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 (十)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 (十一)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十二)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哪些
    告知义务的告知对象为患方,(一)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三)患者的委托代理人。在这里,我们应区分患者,患者不同告知义务亦不同,将患者区分为特殊患者和普通患者,其中特殊患者包括婴幼儿患者,老年患者,特殊体质的患者,危急诊患者,这些患者需要特殊的告知,因为他们的治疗和常人不同,需要医方特殊告知。
    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什么
    (1)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 究竟如何理解“设备和技术条件”,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该转诊的关键,在有些情况下,医院以没有床位为由要求转诊,明显牵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述“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理解为,患者在诊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法替代的医学设备和医学诊疗技能。 (2)必须做到及时转诊。 (3)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 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 (4)对危急患者必须做急救处置。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是什么?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
    1、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下或不宜向其告知的,可向其近亲属告知;
    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的;
    3、患者能知悉的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等。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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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0: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