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协议等形式免除这个义务,咨询人签署的雇佣合同虽然写明 不缴纳社保 ,但是咨询人一样可以要求公司补缴2011年至2017年期间的五项社会保险,只要咨询人搜集好证据证明入职时间以及在职期间。申请仲裁可以在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也可以在工作地的劳动仲裁部门。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