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劳动合同,工人受伤就不算工伤吗 不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依据 劳动合同法 ,建立 劳动关系 也可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且劳动者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职工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案例 案件简介: 今年50多岁的农民陈*傅,农闲时在外打工补贴家用。2014年4月,陈*傅到马河镇一煤矿 公司 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同年4月21日,陈*傅在井下采煤时,不慎被松动的块煤砸到右手,致其右手大拇指受伤。经诊断为右拇指指骨骨折,右拇指挫裂伤。后来,陈*傅向东宝人社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傅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但煤矿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东宝区 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东宝区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煤矿公司还是不服,诉至 法院 。 煤矿公司不服,称陈*傅是位 临时工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陈*傅收集了大量证据,包含工友的证言等。 法院审理及裁判: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一致认为,陈*傅虽未与煤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陈*傅提交的相关证据,已足以认定陈*傅与煤矿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因工受伤的事实。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1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人社部门受理陈*傅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煤矿公司发出了工伤调查通知书后,煤矿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陈*傅不属于工伤。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为陈*傅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依法作出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 法律法规 正确。依法判决驳回煤矿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符合工伤的标准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