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 4、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也明确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