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应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措施 |
释义 |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无条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支付已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公平原则,用人单位放弃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则可解除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分析 一、企业方如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的无条件解除权,这样规定似乎仅认识到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才有竞业限制的规定。 二、劳动者如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过错解除权,即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可以解除协议。 2、除此之外,劳动者只有和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协调一致后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毕竟此协议是合同形式存在的。 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什么?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点:《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解除未有规定,尚待今后明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让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是保护其自身商业秘密的一种权利,既是权利,则可行使亦可放弃,但这种“放弃”应建立在公平的意义之上,不能以损害员工权益为对价,具体体现为:第一,用人单位如若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第二,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劳动者。对提前通知的时间,如法规规章有规定,依照规定,如没有规定的,双方也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劳动者。 对于员工而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是遵守当初的约定,受法律、法规拘束,但拿到相应经济补偿金是己方权利,也应受保护,因此,如若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其主张,如果用人单位还是不支付的,劳动者则可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结语 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对企业方和劳动者而言都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根据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企业方可以在竞业限制期内单方面解除协议,而劳动者则可以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协议。此外,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尚未对竞业限制的解除做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方,放弃竞业限制要求应公平合理,如需放弃剩余期限的要求,应支付已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并提前通知劳动者。对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是遵守约定,但也有权利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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