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分割原则揭秘 |
释义 | 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公平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夫妻应提前商议财产处置方案,避免出现无效约定,如财产归子女、未办理产权变更和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 法律分析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没有经济收入而影响到他(她)的财产分割。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鉴于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相对较男子较为困难,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适当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此外,对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适当增加其在财产分割中的份额。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一、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结语 离婚财产处理原则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也非常重要。然而,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往往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包括财产归子女、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以及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这些无用约定往往会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应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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