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如何处理? |
释义 | 法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的处理方式是再次的进行一个重新的调查和侦查,会在这种状况之下说明这个案子是存在着一些疑点的,所以是需要再次的来进行相关的法条和事实方面证据的收集等等,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有助于帮助案件查明事实真相。如果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后,也就是具有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一般就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规定,经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当代社会确实有一些案子并不是一次性的,就能够通过公检法的每一个程序进而走到定罪量刑的这样的一个步骤,比如说有一些案子,它的证据方面是存在着很多的薄弱环节的,所以此时需要再次的来进行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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