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需要。前来补领的当事人持有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书,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补发两本结婚证。当事人只持有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前来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查证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后,确认属实的,应给当事人补发持证人为其本人的结婚证。如果当事人想补领两本结婚证,应当持有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