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但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次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