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对股东资格解除应当具备相应的要件,具体包括: 1、股东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其中。 2、对股东予以除名前,公司应履行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法定程序。 同时还应当注意,在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决议中,应当给予除名股东履行出资的合理时间。被除名股东在该股东会决议中不享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