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如下: (1)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 (2)使用凶器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殴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殴打不同的人; (4)因随意打人受过治安处罚一次,再次随意殴人的; (5)一次殴打多人的; (6)殴打弱势群体的; (7)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 (8)随意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9)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的; (10)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的,或在群众性聚会期间殴人,或在公共场所殴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