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贩毒进了看守所的程序如下: 1、贩卖毒品的嫌疑人进看守所后就会被羁押; 2、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会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而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力如下: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申请;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监管机关殴打、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戒具、违法适用禁闭等侵害在押人员人身权利情形; 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病时得到及时治疗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