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在民法典中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民法典中申请孩子探视权的方式和条件。对于孩子拒绝探视的情况,应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如对教唆、利诱、恐吓孩子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辨别能力判断是否中止执行。同时,法官还应进行思想工作,促使孩子接受另一方的探视。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如何申请孩子的探视权 民法典中,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申请,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探望的方式、探望时间、探望次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孩子拒绝探视该怎么办 探视权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子女拒绝探视的情况或者一方不让其探视孩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 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人民法院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子女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判断 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强制执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视。 结语 在民法典中,申请孩子的探视权需要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探望方式、时间和次数等。如果孩子拒绝探视,应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被教唆、利诱、恐吓的情况,法院应继续执行案件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教育。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原因并依法处理。同时,法官也要着手进行思想工作,教育父母配合,说服孩子接受另一方的探视。这样才能维护孩子的权益和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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