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大学生过失罪不起诉 |
释义 | 一、浙江大学生过失罪不起诉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因过失原因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法律有规定的,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南京检察院规定大学生盗窃万元以下不起诉 大学生盗窃1万元以下的犯罪行为,终结在检察阶段。今天,南京市栖霞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已经在争议中执行了4年。 从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看,该制度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然而,这个值得肯定的成绩,始终是法学界质疑的话题。一位兼任南京市检察院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法学教授,多次在政法机关领导联席会议上发出这样的疑问:大学生应该是带头守法的人群,还是被法律照顾的特殊人群? 一切都源自南京市规定的盗窃犯罪刑事责任2000元的刚性标准(我国《刑法》规定,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盗窃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标准一经制定,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和栖霞区检察院实际对大学生执行的1万元的超标准。 失足者回忆从大学小偷到公司精英 可以,晚上在秦淮河边吧!那里环境挺好,我请你喝咖啡,算是过个有意义的新年!2007年1月3日下午,冯某(化名)在电话中爽快地答应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一时犯错偷走同学手提电脑 今年25岁的冯某,两年前毕业于南京市仙林大学城的某知名大学,并取得了学士学位。现在他是南京市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总经理,是公司里无可争议的精英。 然而和其他同学相比,他的这一切来得很不容易。我犯过错,如果不是那个好心的女检察官,恐怕我今天刚刚服完刑,更别说学历了。现在想起来都后怕,如果我去蹲大牢,我爸爸、妈妈怎么办,我是他们惟一的孩子啊狠狠咽了一口咖啡后,冯某说。 冯某所说的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反校规,而是涉嫌盗窃同学价值近6000元的一部手提电脑。 按照我国《刑法》和南京市关于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他的盗窃行为将面临着一系列严厉的法律程序制裁:刑事拘留、逮捕、公开开庭、刑事判决等。 与此同时,他复读一年才考上的这所大学会在最短时间内把他的事迹在全校同学中公布,学生管理部门还将根据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开除其大学学籍。更为严重的是,伴随他终生的档案上,将毫不留情地记录下他的这次刑事处理决定,一辈子背上刑满释放人员的名声。 校园矫治参加指定社会劳动 那天我被叫到栖霞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向我宣读了一份相对不起诉意见书。尽管我盗窃的东西远远高于2000元的标准,但是检察院终结了这些可怕事情的发生。冯某向记者介绍说。 几天后,冯某被学校保卫处的一名干部领回学校,重新开始自己的学业。在这个有1万名学生的校园里,除了两名学校领导和一名保卫处干部外,几乎没有人知道在冯某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与以前仅有的不同是,他必须每天向保卫处写出思想汇报,并且不定期按照检察机关的社会劳务令到指定地方参加社会劳动。 我至今也没有见过那位女检察官,听学校老师说,是她最先提议对大学生犯罪实行这个制度的。我非常感谢她,是她给了我重生的机会说到这里,冯某显得很激动。 检察官讲述从批捕送监到校园矫治 冯某多次提到的女检察官名叫侯康美,现任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4年前侯康美任该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时,她最先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了对在校大学生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情节)适当放宽处理的建议,并最终被检察长采纳。 严谨调查民警保安受邀座谈 如果因为这些大学生的一时冲动,就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甚至把他们送往监狱,就极有可能把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这并不是法律的本意和目的。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提出了对大学生犯罪要采取灵活的司法措施。侯康美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如是说。由于全国都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为出台这个灵活的司法措施,栖霞区检察院进行了半年的调查。其间他们还专程邀请了辖区内的5位民警和9所高校的保卫人员,对此进行座谈。这次特殊的座谈还整理出了一个特殊的座谈纪要,其中的部分内容随即成为社会争议的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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