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生猪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巡查,排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如出现普通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屠宰发现脾脏肿大和淋巴结出血等异常情形,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