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首先应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担保合同仅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中,不能适用于国内担保,国内担保合同作出上述约定无效。 因此,如果国内担保所涉及的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担保合同随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独立有效。 2、其次应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就一定有效,担保合同也会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或未生效。由于《民法典》对各种担保合同的效力有着不同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等效力分别予以确定。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 如果主合同无效的,则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因为担保合同对于主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所以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说明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无效,即没有担保的意义。所以担保合同必然无效,相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借款合同未生效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未生效抵押合同一般情况下也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相对于借款合同来说,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抵押合同有效的前提就是借款合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