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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事业单位社保缴纳比例为多少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成都市事业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等内容。同时,文章还介绍了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包括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方式和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方式。
    法律分析
    成都事业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1%;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12%。
    二、关于事业单位五险一金的缴纳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强制的,符合缴存条件(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事业单位公积金为单位与职工各缴一半,但也有不一样的,有单位交的多。要看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同意单位怎么交;
    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是由市政府直接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为: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国标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第十三个月工资;事业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为12%,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是什么
    1、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3、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4、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成都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各自缴存基数的8%和8%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缴存比例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单位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成都,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各自缴存基数的8%和8%计算,意味着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各缴存公积金8000元的8%,即480元。
    另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的30%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因此,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计算基数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成都事业单位公积金缴纳比例按照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各自缴存基数的8%和8%计算,具体比例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单位不同而有所差异。
    结语
    成都事业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如上所述,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纳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对于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来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必须的,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强制的。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为12%。对于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可以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而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则可以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也可以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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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