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的规定为:有期徒刑,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可以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被判处死刑换气二年执行的,二年执行期满后可减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