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押毁损灭失怎么办 |
释义 | 在质押期间,如果质押物遭受毁损或灭失,质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质权人过失、第三人过错、因质物自身原因造成、质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物灭失的风险由质权人承担。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和获得质权时是否取得所有权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如果在质押期间,质押物遭受毁损或灭失,质权人应如何处理? 如果在质押期间,质押物遭受毁损或灭失,质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质权人过失。质押期间,质物处于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质物因第三人过错而发生损毁的,该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索赔,所得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 (三)因质物自身原因造成。质物因自身原因发生损坏或者价值减少,并影响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对减少的价值负责,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四)质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质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由质权人承担。如果因质权人保管不善或者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获得质权时是否取得所有权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拓展延伸 按标题:['3. 质权取得及善意原则'] 生成一段150字的法律分析。 在民法典中,关于质权取得及善意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至第四百四十一条。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了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取得以及善意原则等方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以取得质权。但是,在取得质权时,质权人需要遵循善意原则。这意味着,质权人必须在取得质权时善意,并且不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取得质权存在瑕疵。如果质权人违反了善意原则,则其取得的质权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取得质权时,需要向出质人交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当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以便质权人能够行使质权。 总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至第四百四十一条中的质权取得及善意原则为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公平、良好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三百七十条\t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四十八条\t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七十七条\t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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