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所称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