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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助单位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一种执行措施。当事人如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法院可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有关单位有协助扣留、提取的法定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赵某在其工作单位有承包收入,因此,法院才要求运输公司承担协助扣留的义务。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如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后,将收入支付给被执行人,极有可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权利人因有关单位不履行法院协助执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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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2: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