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献血新政策有哪些有哪些 |
释义 |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献血机制,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献血宣传、动员工作,根据年度献血计划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动员和组织本辖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等相关工作,落实年度献血工作目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加强献血宣传,将献血知识纳入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制定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指导应急献血队伍的管理;加强采血专业队伍建设;做好流动采血车停放地点设置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知识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科学技术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献血屋建设、采血车停放、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提供支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哪些情况下不能献血? 1、献血者本人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是不宜献血的。在本身健康状况良好,无任何疾病以及未服用任何药物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献血的。但是要注意献血前不要吃油腻、高蛋白、高脂肪的食物(如肥肉、油炸食品等),不宜饮酒尤其是烈性酒,还要保证充足的睡眠,不要剧烈运动。 2、女性在月经期前后三天内、妊娠期以及流产后未满6个月是不宜献血的,而且为保障女性本体健康以及婴幼儿健康,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的也是不宜献血的。 法律依据: 《合肥市献血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献血机制,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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