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有: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征收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增值税征收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