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长拘留期限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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