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转移后,抵押权一并转移,抵押权有效,不能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无需特别合同形式,书面形式不影响效力。债权证书交付为履行附随义务,非成立要件。债权转移后,与该债权有关的权利也会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抵押权不属于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债权转移后,抵押权也会一并转移且有效。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也会一并转让,但法律或当事人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债权转让是一种非要式的行为。债权人与第三方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后,债权转让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外,无需按特定的合同形式履行,债权转让合同是否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其效力。 对于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转让,虽然需要交付债权证书,但此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转让的成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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