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设立不可撤销的公证遗嘱吗 |
释义 | 不可以,公证遗嘱不可撤销是不能肯定的,公证遗嘱也不可能具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效力,公证遗嘱的效力虽然最强,但是立遗嘱人也可以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取代原先的公证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在公证后只有原立嘱人才能撤销,一般有两个途径,一是原立嘱人亲自去撤销,二是原立嘱人设了另一份遗嘱,写明撤销之前的遗嘱。所以,不可撤销只需要原立嘱人不改变心意,不另立遗嘱撤销就行。 遗嘱公证行为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构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遗嘱满足什么条件生效?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遗嘱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要想遗嘱生效,那么在遗嘱形式上就需要按照规定作出选择,当然此时也是建立在实际情况上。比如在一些危急关头,就允许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但同时需要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行。而之后危机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订立遗嘱之后,之前订立的口头遗嘱就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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