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能否直接相互借款? |
释义 | 可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公司之间相互借款并未被明确禁止,只是规定了部分借款合同的无效情形。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有效。另外,企业间借贷合同因违反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 法律分析 一、企业之间是否可以直接借款 可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公司之间相互借款并未被明确禁止,只是规定了部分借款合同的无效情形。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利为目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行为有效。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所急需资金的,孳息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企业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企业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资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由于出借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对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其请求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不应包括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已明确规定,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结语 企业间借贷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并未被明确禁止,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认定为有效行为,但借贷合同中的利息约定应属无效。企业间借贷应谨慎操作,避免违反金融法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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