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罚决定书签字以后能不能进行行政复议? |
释义 |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章,处罚决定书签字后,如果对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一般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不影响执行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是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处罚,比如行政拘捕的处罚,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暂缓执行。如果行政机关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没有听取被处罚决定人的意见,没有告知听证权利,陈述申辩的权利,那么就可能存在行政程序违法。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仍然没有改正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就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一些程序问题提出主张,并就事实问题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决定书签字前,是可以陈述申辩的,如果有比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比如罚款比较多,或者要停产停业的,如果被处罚人有证据,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来,还可以举行听证程序保护被处罚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章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章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章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章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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