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分离,即抵押物可以被转让,而抵押权可以继续存在。当抵押物被转让时,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请求其确认抵押担保的继续效力。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抵押物所有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新抵押物与原抵押物之间的关系。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担保将失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三条:“抵押物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分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抵押权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抵押人转让其抵押物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请求其确认抵押担保的继续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抵押权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抵押物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抵押物所有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新抵押物与原抵押物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