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和抵押不能约定担保期间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但在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时,标的物所有权可转移。流质条款设立后,不能约定到期不履行即归抵押或质押权人所有,但实现权利时,所有权可转移。依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和抵押均不得约定在担保期间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但在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时,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转移。抵押和质押都设有流质条款,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约定标的物归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所有,但实现抵押权或质押权时,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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