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股东权益诉讼 |
释义 | 关于股东权益诉讼第三十六条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就收购股份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间经过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限定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议决议: (一)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股东以股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股东主张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议且对会议召集程序未表示异议,或者虽对会议召集程序表示异议但对决议事项投票赞成,或者虽投票反对但已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股东会议决议,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十二条股东请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支付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向主张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以其股息补足或者抵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规定所称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持有并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另一种意见是: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前6个月持续持有公司股份); (二)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应不少于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应不少于1%; 第四十五条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事实之一: (一)其已于2个月前请求公司提起诉讼,但公司未起诉的; (二)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须立即起诉的。 第四十六条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其他股东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允许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将有关交易相对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诉讼情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告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 一、公司章程更改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股东(大)会决议。 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有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4、种类股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5、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6、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 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证券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