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方法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方法的,保全方法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方法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方法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方法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