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其含义主要包括的方面如下: 1、在刑事诉讼中,强调一种平等对抗的诉讼关系,限制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的诉讼权利,反对非自愿供述,以彰显刑事法治精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有权拒绝回答自陷于罪的提问,不受强迫供述且无供述义务,证明其有罪的义务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陈述且陈述应出于其自愿,而非自愿的陈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因如下: 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 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