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 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可以选择扣除比例,例如,里面的夫妻平均扣除就是指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平均分配子女教育所需的费用。 而另一项就是选择由父母其中一方负担费用,按照标准的100%比例扣除,而且具体的扣除方式在选择完毕之后,一年纳税年度内都不能变更。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