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实现“优良工程”、“安全工程”双目标,本承包人特作如下承诺: 一、保证在施工现场进出口醒目处设立施工安全(警示)规则。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工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三、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都要是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须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部位等处都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建筑施工中需要的各种辅助材料(设备)要有产品格合证书,辅助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工程建筑原材料质量都要经过检验合格后产品。 七、本承包人愿意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监督单位(人)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监督。 八、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本承包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